第一千一百四十二章 庭审结束
不是说好第一条诉讼内容判私下调解吗?
这也没调解啊,直接就判了。
最关键的是,还冻结了公司账户!由于方文菲起诉的突然,刚才陆有为又以为会轻判,所以没有采取任何财务措施。
他绝大部分资金都在公司账户里,这下想要再活动,都拿不出钱了!杨露等人也是又惊又怒,齐齐看向陆有为。
难道那个大人物说话不好使?
陆有为咬牙道:“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书记员严肃道:“被告方,审判长正在宣布判决结果,请你不要打断,否则就请离开律庭。”
黄律官忽然道:“没关系,书记员,让他说。”
他看向陆有为:“被告方,你想说什么?”
陆有为张了张嘴,忽然不知道该说什么。
质问律官为什么没有轻判他们吗?
除非他脑子被驴踢了,才会当众这么问。
问律官接没接到大人物的命令?
同样是个蠢问题。
“审判长,为什么不能判我和原告方私下调解?”
憋了半天,陆有为才磕磕巴巴的问出一句。
黄律官道:“私下调解是需要你们双方共同同意才能判决的,在此之前,我已经问过多遍,你们双方没有一方提出,所以律庭认为你们不需要。”
任朝雨站起来道:“审判长,我方拒绝和被告方有任何形式的调解。”
律官点了点头,说道:“被告方,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陆有为脸庞抽搐,想说什么,但是又不知道能说什么,只能摇头。
律官深深地看了他一眼:“如果没有,请你不要再打断我的宣判,否则我就把你驱逐出律庭。”
陆有为颓然坐下。
律官道:“二、被告方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唆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殴打原告方文菲的父母,造成轻伤,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犯教唆罪成立。”
“根据律法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陆有为有期徒刑两年。”
“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大伟也参与本案,虽然没有犯教唆罪,但是负责牵线拉桥,促成本案发生,属于从犯,根据律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处吴大伟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李希波等人由H省高阳市公安机关审讯之后,检查部门提起公诉,另案审理。”
“三,被告方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贿执法副领导宋忠金、执法人员钱心远、贾雨达、肖梦真、刘武、闸南区律院律官何公平、鉴定人员林鹏等人罪名成立。”
“根据律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陆有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罚金一百万元。”
“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露系行贿具体操办人,属于从犯,根据律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十万元。”
“关于本案受贿人,检查部门已经受理原告方的投诉材料,正在审讯,将择日提起公诉,另案审理。”
……听到这里,吴大伟、杨露脸色惨白。
最害怕的事情,终于发生了。
律官继续道:“四、被告方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殴打、弓虽女干等暴力手段,威胁、恫吓签约艺人,做不正当非法交易,换取利益,多次多项长期严重违法,属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作案,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律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陆有为有期徒刑十年。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高英祥、副总经理杨露、副总经理吴大伟、副总经理李金明有期徒刑五年。”
“综上所述,累计叠加,本庭最后判决,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陆有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处个人罚金一百万元。”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露有期徒刑七年,处个人罚金十万元。”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大伟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金明有期徒刑五年。”
“判处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违法行为的部分中层干部司忠利、杨晓芳等人有期徒刑两年。”
“明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镖王大壮、张三狗、李小虎三人系从犯,又主动自首,并且揭发检举有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一审判决结束。”
啪啪啪……律庭响起热烈掌声。
“哈哈,大快人心!”
“这个判决看的爽!”
“无耻陆有为,还想阴谋算计我菲,被我菲反击,现在傻眼了吧。”
“这就叫善恶到头终有报,举头三尺有神明!”
“三场庭审,跟看了三场电影一样,我满足了。”
“完结撒花。”
“放鞭炮、放烟花,普天同庆!”
……直播台的弹幕上,一片欢呼。
陆有为、杨露、吴大伟、李金明等人如同死狗般瘫在椅子上,眼里露出绝望之色。
完了,一切都完了。
三场庭审,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就把拥有娱乐圈大佬身份,身家千万,过着上流社会光鲜靓丽生活的他们打到了无底深渊里。
从此以后,他们只能穿着囚服,吃着普通食物,和其他罪犯住在一起,在不见天日的监牢里日复一日的进行劳动改造。
想到这里,几人想死的心都有了。
黄律官冷笑着看了一眼陆有为:“被告方,你们是否上诉?”
陆有为咬牙道:“上诉!”
虽然他找了大人物也没好使,而且公司账户被封,拿不出钱来找人找关系,二审翻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这是唯一的机会,他必须争取。
黄律官道:“上诉期有十天,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暂不生效。
但是你们已经是一审罪犯,所以不能自由活动,在上诉期间,关押在看守所内。”
“我宣布,一零二六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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