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3章


这个案子的整体情况,苏白已经大致的了解过了。

关键的问题还在于驳回公诉方提起的诉讼,或者让检方直接撤销,对于本案的控告。

以及,索赔应得的赔偿款。

这一次集体诉讼案件的地点,在苏都下面的一个县区。

了解完相关的情况,等到来办理案件的人离开后。

苏白将相关的资料简单的进行了整理,轻呼口气。

这个案子的确有一定的难度。

其他的先不说,寻衅滋事罪,这一点的判定主要看法院方面进行判定。

但是根据刚才的询问,老李,老张和老薛等人,完全是在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没有什么其他的情况。

这种还能被寻衅滋事?

.….

不过,具体相关的情况还是要进一步深入的进行调查。

.….

安县。

经过了相关的调查,苏白已经确定了,老李,老张和老薛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违规行为。

并且。

将整个事情的经过进一步进行了了解,当时做这些的公司名叫,顺安地产有限公司,主要接触的就是地产行业。

.….

理清楚事实,苏白向执法部门和检察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撤诉请求。

但是检察部门以犯罪事实充足为理由拒绝了苏白的请求。

苏白:???

犯罪事实充足?

不是,相关的情况已经表明了,老李,老张和老薛等人只是在进行简单的维权行为。

并没有什么其他出格的行为。

这样都能被驳回?并且回复了,只是一句犯罪事实,证据充足。

好好好!

他倒想要知道是怎么一个犯罪事实充足。

.….

开庭前夕,苏白向法院方面申请了公开庭审。

法院方面以涉及到,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形象为由,拒绝了苏白申请的公开庭审。

不过.…

不能公开庭审,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无非是,庭审上审判长和两名合议庭成员能够具有倾向性,

但是!

倾向性归倾向性,这个案子显然检方提起诉讼就有一定的问题。

像老李,老张和老薛这个案子,如果一定要以寻衅滋事来进行判定的话,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判定。

当然,利用治安管理处罚同样不合理,但是不至于会被提起公诉。

一般情况下的寻衅滋事是怎么判定的?

团伙聚集对于他人进行殴打,辱骂以及挑衅等行为。

以上在这场案件中都没有出现。

只利用了正当的维权手段。

所以.…苏白认为检方不撤诉,并且硬是要提交到法院,这一点有些太离谱了。

可不管怎么说,现在已经提起公诉了。

那么还是要在庭审场上需要申请法院进行相关性的驳回。

.….

与此同时。

在开庭前夕,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老总王安。

在听到助理汇报,那群要求赔偿的村民,竟然找了个律师。

笑了笑,不太在意的对着助理开口。

“这件事情你没有安排吗?”

助理回复:“王总,已经安排了。”

“只不过.…”

“对面是个很有名的律师,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对于咱们这边的舆论非常的不利。”

“说不定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然后法院那边我联系过.…”

“问了一下情况,那边说的是也不好做。”

“有什么不好做的?该咋判就咋判。”

王安挥了挥手,显得不太在意。

“这事,明显是对方要的太多了,又在咱们公司门口找闹,他这不就是属于寻衅滋事吗?”

“这件事情我会去问清楚情况的,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句,注意影响,不要闹太大了,要不然不好交代。”

“嗯,明白。”

助理点头,离开了办公室。

.….

很快,到了开庭日期。

苏白带着李雪珍来到了安县法院。

等候室内。

在等待了将近七八分钟的时间,相关的工作人员带着他们来到了庭审现场。

各方入座后,书记员开始宣读相关的法庭纪律和其他要求。

在宣读完毕后,伴随着一声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场。

合议庭成员,走上了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席位,胡军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开始核实人员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项。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

胡军下意识的看向了被告诉讼代理人席位。

注意到被告诉讼代理人席位上的苏白,胡军只觉得一阵头疼。

这次的案件,检方应该受到了什么压力,硬要提起公诉。

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审的审理。

他原本是不愿意,因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东西的。

可是没有办法.…

这一次庭审只能由他进行审理。

深吸了口气,胡军开始让检方陈述起状书。

“庭审流程就绪,人员信息核实完毕,请检方开始对本次庭审的相关内容进行陈述。”

马虎作为公诉人,在听到审判长的开口后开口陈述。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检方的相关陈述如下:”

“检方对被告方李某,张某以及薛某,认定犯罪情形为寻衅滋事。”

“认定原因:”

“李某,张某和薛某,以他们三人为首,形成了一个团体,并且和其他人员向顺安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

“达成了依照寻衅滋事罪中的,客体和客观条件。”

“在寻衅滋事中,本体的客体条件是扰乱了公共秩序。”

“客观条件是,表现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组织了将近50名人员,在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前进行活动,严重影响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方予以对李某,张某和薛某等组织人员,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提议者,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

“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这个案子怎么说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

只要有证据,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种罪名。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性在他们这边。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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