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章


关于猥亵和强迫未遂。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区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观的犯罪形式上表现的类似。

在刑事处罚上,主要看的是情节的严重性。

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被告方当事人都完全不属于猥亵。

如果说猥亵.…

那么更趋向于强制猥亵。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造成的后果情节不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当事人外籍学生的身份,加上情节的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可能会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缓刑。

甚至还有可能会判一个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对的刑事处罚很低。

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

所以这才是姜民提出来猥亵的意义。

因为相比于猥亵而言,强迫未遂判决的刑罚相对更重一些。

这也是姜民提出了这一观点的策略。

面对姜民提出来的说法,苏白当即开口询问: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被告人委托律师为什么会提出猥亵?”

“能不能基于你的这一观点陈述你的理由?”

“按照法定的义务观点来讲,猥亵是指在言语上或者是在肢体上对于妇女或者是其他人进行轻微的骚扰。”

“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指的是什么?”

“强制猥亵?”

“是的.…我方认为我方对于受害人林文慧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行为,而不属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行为。”

“主要的理由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侵害林文慧,与其发生关系。”

姜民承认了苏白的说法。

当然,在他心里面也是这么认为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和强制猥亵。

这两个罪名虽然都是对于妇女,造成强制行为的犯罪行为。

可是在刑期上却有着不一样的划分。

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尤其是像被告人这种情况,至少要判一个3年有期徒刑。

可是强制猥亵不一样,虽然说在刑期上规定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

没有最低的判罚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在庭审场上能够以强制猥亵作为判定条件。

是有可能达到几个月的有期徒刑。

甚至来说直接是个缓刑,或者治安拘留。

相比较检方控诉的罪行来讲,那么以强制猥亵作为辩论的焦点。

对于他的委托人而言是一件好事!

庭审场上,面对着双方的答辩,审判长于越微微皱眉。

紧接着敲响法槌:“关于是否是强迫行为还是强制猥亵。”

“先听听被告方当事人的主观吧。”

“被告方当事人马斯库,现在请从你的角度来解释一下你当时的行为。”

“以及你当时的想法和主观。”

被告人席位上,马斯库淡定的坐在自己的位置上。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外籍学生,可能对于中文不太了解,所以庭审现场专门配了一个翻译。

在翻译完审判长的询问后,伴随着马斯克的开口,翻译也在进行着陈述:

“我来中国是来留学来了,我没有任何想要强迫学校女学生的想法。”

“在当天,我只是想和那名女学生交朋友,我没有什么其他的任何想法。”

“我不认为我有罪.…当然,我有罪也轮不到中国的法律来审判我。”

“我对审判我这件事情表达抗议,我的建议是,我承认我的过错,我接受我的律师的说法,对我进行治安拘留。”

“至于其他的,我不接受。”

“.….”

???

在翻译完成后,不少人的目光都注意在了被告人席位上。

这TM说的什么话?

你不认为你有罪,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可是你在这个地方,凭什么认为不会给你判定罪行?

还想引渡?!

想什么呢?!

不知道为什么,马斯库说完这些话以后,格外的气定神闲。

不知道是因为他作为外籍学生在学院里享受过太多的资源,以为会和在学校里一样享受特殊的对待。

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马斯库似乎对于判决结果没有任何的担心。

.….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的眉头皱的更紧,随后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的姜民身上。

姜民开口:“我方当事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当时他对于林文慧并没有任何强迫的主观意愿。”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不存在恶意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的行为,只是一时兴起的猥琐行为。”

听到姜民继续开口陈述,并且是为被告人开脱。

怎么说呢。

律师为委托人进行脱罪,是理应的职责。

可是这个外籍人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对于中国法律处在一个完全蔑视的情况下。

说实话.…

不把人给送进去,心里面就是憋着一股气。

想到这里,苏白当即开口:

“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陈述的观点是恶意猥亵。”

“你认为的判决要求是只给予治安拘留。”

“可是你提出来的观点与检方公诉人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有什么异同吗?”

“换个意思,你凭什么否定检方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

姜民朝着苏白看了一眼,当即开口: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在客观形式上表现相似。”

“但在主观上表现不同。”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一点是以发生关系为主要目的。”

“强制猥亵,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关系。”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方当事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下来,并没有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要和林文慧发生关系。”

“基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我方的行为和检方提出来的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所以我方认为.…”

“检方以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为主要的犯罪条件,提出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控告。”

“非常的不合理。”

“我方要求,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休庭,更改对于我方的起诉罪名。”

“.….”

对于姜民的要求,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并没有对其进行回应。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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