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一个人换一个律所
“咚...”
“调查结束”
“现在由原审被告方,宣读上诉状。”
金胜听到后,直接朝着主审法官说道:“法官阁下,我方申请变更上诉请求。”
王云友听到后,略微有点诧异的看向金胜道:“说下你的理由。”
毕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可以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变更上诉请求。
这是基于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现在主审法官想要听下理由,同样也是可以的。
金胜没有丝毫的停顿,直接说道:“法官阁下,这一份上诉状,是由一审的辩护律师章权出具的。”
“我个人觉得,这位章律师的能力实在是有限,没有抓住本案的关键点。”
“故此,我请求变更上诉请求。”
金胜的话,相当于狠狠的打了章权的脸。
此时,正坐在旁听席的章权本人,脸色直接变得相当阴沉。
其余众人,都是抿着嘴,忍得那是相当辛苦。
甚至有几个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早就捂着嘴,低下头,身子在不住的抖动了。
两人的仇算是直接摆到了明面上了。
这场官司,金胜要是最后赢了,章权‘能力不够’这个标签,估计要在圈子里传开了。
相对的,要是输了,金胜在圈内的名气肯定也好不到哪里去。
至少‘年少轻狂’、‘目中无人’、两个标签肯定会贴上身。
温克坐在那里本来也很想笑,但是一瞬间好像想到了什么,脸色有点微变。
金胜这一招,在攻击章权的同时,算是把整个律所也给拉下水了。
因为章权除了是高级合伙人的身份外,目前还是权景律所的主任,相当于门面人物。
拿一个人换整个律所,够狠。
这是对算计他的事,进行反击吗?
主审法官王云友也有点无语了。
敢在法庭上直接说前面的律师能力不行的,金胜还是头一个。
“那你把新的上诉状给我看下吧!”
金胜早就已经复印好了几份,当下直接转交给了书记员。
等了一会,王云友跟其他两个合议庭法官看完之后,商议了一下说道:“经合议庭商议,同意被告人的上诉请求变更。”
“现在你可以宣读了。”
金胜拿着手里新的上诉书,开始读了起来。
“尊敬的法官阁下,合议庭的各位法官。”
“在一审的判决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存在明显的误判。”
“第一,在本案中,两人原先互不相识,只是因一点口角发生过争吵行为。”
“甚至在被群众劝解后,我方当事人也并未放在心上。”
“案发当时,是邱光伟主动拦住去路,且率先持刀对朱大昌进行的挥砍。”
“第二:我方当事人朱大昌并没有故意去寻找凶器,而是在躲避对方的匕首挥砍的情况之下,无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废弃水管,拿起进行自卫。”
“并且挥舞的最初目的,只是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伟手中的匕首。”
“防止自身进一步受到伤害。”
“可是由于没把握好角度,这才造成了对方死亡。”
“故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伟倒地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逃逸,甚至还主动上前进行救治。”
“在对警方的供述中,同样强调了此事,并且有当时的监控视频为证。”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金胜这一招,严格说起来,算是钻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权的上诉状达到了上诉的目的,然后开庭就变更诉讼请求。
甚至新的上诉状里面,在最后的请求部分,也在偷小鸡。
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二审上诉状中,必须写清楚上诉请求。
金胜写是写了,乍一看绝对符合要求。
但是仔细一推敲,辩护的意图就很模糊了。
因为没有明确,请求了哪一方面,到底是‘无罪’、还是‘罪轻’。
在金胜的心里,只要能打掉‘故意伤害罪’,并提出了能减轻处罚的有利点就行了。
那么新的认定,就指定不会是更加严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只是一个‘过失致人死亡’,还能适用罪轻原则,三年以内就很合适。
甚至就连‘正当防卫’也不是没机会。
搏一搏、单车变摩托。
其实说穿了,如果邱光伟当时没有退那一步,继续上前攻击的话,章权在一审的时候肯定已经打赢了,早没金胜什么事了。
“咚...”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主审法官王云友宣布进入了下一环节后,转头看向了金胜。
“被告辩护律师,你方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那么对于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
连续两个‘没有’,直接给众人都搞懵了。
金胜也是无语的撇了撇嘴,面对全都一目了然的东西,不然还能怎么办。
难道去质疑路人的口供啊!
还是说去质疑监控视频?
本来就是个罪名的认定问题。
主要还是需要在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环节发力。
“咚...”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方,你可以开始了。”
公诉人席位上,男性检察官开始发言。
“被告辩护律师刚才所说,一审对于‘故意伤害罪’认定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主观要件。”
“那我想问问,在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拿到铁质的水管后,挥舞了3次。”
“前面两次落空后,在第三次挥舞的时候,右脚同时上前迈了一步,这才击打到了被害人邱光伟的头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故意。”
“如果仅仅只是为了自卫,被害人在明显已经停止了侵害,甚至主动后退了一步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什么还要抬高手臂,挥出第三次。”
“这难道还不是直接奔着伤人目的去吗?”
金胜要的就是对方质疑这一点。
否则怎么引出自己的观点。
眼下公诉方说完后,金胜立马回应道:“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什么?”
“在‘故意伤害’的认定中,你们有没有考虑过本案的‘因果关系’呢?”
“在监控视频,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当事人好好的走在路上而已。”
“被害人却突然手持匕首从店里冲出,拦住了我的当事人。”
“从说话到攻击行为的展开,中间的时间可谓是相当的短暂。”
“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从店里面冲出来,又或者没有手持匕首进行攻击,那么我的当事人今天还会站在这里受审吗?”
“甚至,在看到邱光伟倒地后,我的当事人立马上去进行查看,救治。”
“如果构成主观故意,会有这样的行为吗?”
“相反,本案中的被害人邱光伟,才是一开始存在故意伤害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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