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二章 请求法院判死刑
常加音故意走在最后,给她哥打电话。
她哥那天明明说了在来禹城的路上,可这么多天过去,他却一直没有露面,也没有做什么,他又去了哪里?
电话没有接通,她又打给商秘书,却提示对方正在忙。
常加音心下着急,想继续打,南颂就回头找她:“加音?怎么了?”
“……没事。”常加音收起手机走了过去。
她们在第三排坐下,南颂环顾全场,想看都有什么人来看这场庭审?
没想到一回头,就瞧见坐在她后面两排的温理:“你怎么也来了?”
温理语气生硬:“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哦,那你坐那么远干嘛?往前一点啊,这里又没人。说起来,我还没谢你那天帮了我们呢,听说你受伤了?没事了吧?”
“……我没有受伤,我也不是帮你们。”
南颂耸耸肩:“无论是不是,总之都谢谢你,如果今天时欢能有个好结果,晚上我请你吃饭吧。”
林景舟就在旁边呢,当他的面儿约别的男人吃饭,他按着南颂的头发将她的脑袋强行转过来,似笑非笑地说:“晚上你要跟我吃饭,我不喜欢跟外人一起吃。”
南颂目光上下扫视他:“我什么时候说我要跟你一起吃饭?”
此时,审判长和审判员、书记员都入场了,审判长敲了敲法槌:“肃静肃静,庭审马上开始了,请保持安静。”
众人的目光都被吸引着看向前方,都看到身穿囚服的时欢被带到被告席,所有的情绪都化为了凝重。
盛历帆低声:“今天降温了,怎么都不给她多穿一件?”
时欢本来就清瘦,穿着宽松单薄的条纹囚服,一个人孤零零地站在那里,像一棵孤草。
此刻没有人注意到,有一个人,最后进了法庭,他单独坐在最后一排,也只注视着时欢的背影,眸光孤冷。
开庭流程按部就班,宣读法庭纪律,核实被告身份,都没什么特别,直到公诉人宣读起诉状,一句“我方主张被告是蓄意杀人”,直接就掀起了法庭第一个高潮!
——蓄意杀人!
江夫人也在现场,脸刷的一下就白了,常加音更是抓紧了南颂的手!
不是防卫过当,甚至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性质更加恶劣的蓄意杀人!
南颂立刻看向温理,用眼神问他怎么回事?!
温理也不知道啊,他也以为辩论的点只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怎么会是蓄意杀人?他是负责这起案件的警察,他怎么不知道这是故意杀人案?
是的。
所有人都是这样认为,哪怕是防卫过当,最高刑期也“只是”七年,而故意杀人罪……
林景舟低声:“检察院也会调查案件细节。公诉人是检察院的。”
一般来说,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还需要深入调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将案件退回警局,让警局继续调查;二就是自己查。
显然,在这里,检察院是选择了后者。
按照审判长向乐知透露的,公诉方在开庭前一小时才提交了新证据,这种临时提交证据的做法很“鸡贼”,是为了打被告一个措手不及。
由此也能看出,那个在背后推波助澜想要尽快将时欢定罪的人,关系是用在检察院。
所以,此时此刻,公诉方,绝对不会放过时欢。
审判长问时欢:“被告有什么意见?”
时欢看向公诉方:“我要看你们的证据。”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公诉方和被告方,可以开始质证了。”
公诉人颔首:“首先,请审判长、审判员,允许我们当庭展示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审判长点头:“可以。”
公诉人首先展示了一张照片:“这把短刀,就是刺死宋薇的凶器,相信大家都看出来,这并不是市面上可以随便买到的普通刀具,这把刀的刀身上有凹槽,这种凹槽也叫血槽,作用是方便捅进人体之后快速拔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把专门用来行凶的特制刀具。”
“我们根据这把刀,打掉了一个非法售卖管制刀具的地下团伙,据团伙成员交代,这把刀,他们是在十月三号,卖给了——时欢。”
时欢面色淡淡。
公诉人继续:“也就是说,这把刀,是时欢带去案发现场,她只是去参加一个婚宴,却就随身携带杀伤力这么强的凶器,很难相信她没有目的。”
“还有,据时欢自己陈述,她说是一个服务生谎称江夫人找她,让她去的花房,但我们问询了酒店里所有服务生,他们都说,没有私下接触过时欢。”
公诉人又换了一张照片,“这是与案发时间相同时间段下,我们拍下的前往花房那条路的一个情景,可以看到,没有路灯,非常昏暗,正常的情况下,正常人看到这样的路,应该马上掉头离开才对,时欢怎么还会继续往里面走呢?”
“最关键的是,我们还找到一个人证,这个人也是当天的服务生,他说,时欢给了他两百块钱,让他去叫新娘子,也就是被害人宋薇去花房。这一说法虽然没有找到视频监控作为证据,但在那两百块钱上,我们提取到了时欢的指纹。”
“除开这些,我们还能补充到的信息是,时欢与宋薇一直以来都有矛盾,她们多次在公开场合产生冲突,属于积怨已久,时欢对宋薇是怀恨在心,完全有可能展开报复。”
“基于以上四点,我们合理做出结论,时欢是蓄意杀害宋薇,她提前准备好凶器并带去现场,引导被害者前往人迹罕见的花房,就是为了方便行凶!”
“时欢行径恶劣,主观残暴,被捕后对公安机关的讯问也展现出了一个不配合、不交代、隐瞒犯罪事实的态度,属于不知悔改,不可教化,社会危害性大,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以蓄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时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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