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2章
第三条,赵源确定了另外一项重大原则,即统一税务标准,而这一条也是在原来所施行的‘三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条款。
简单来说,赵源在宪法中明确一应税务标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正税,而将来针对正税之外的地方私征和加派行为将会进行限制,说白了就是去掉一切苛捐杂税。
而在这一点上,赵源也终于遭到了相对比较多的反对声音,原因也很简单,光靠正税的那点收入,压根就不够支撑地方新政体系,更不用说要做那么多的事情,倘若严格执行这个条款,那么地方衙门基本上无钱可用,只能等中枢调拨。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家的反对并非没有道理,这个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国家的运转逻辑。
在很多人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苛捐杂税,是因为官员贪腐所致,如果税收都能用到实处,是不需要产生苛捐杂税的,即正税足够保证帝国的运转——但现实的逻辑并非如此,历朝历代的正税往往并不足以支撑后续的发展。
原因也很简单,当一个王朝新成立之始,其内部相对较为廉明,人地矛盾相对较小,内耗也相对较低,整体国势处于一个相对的上升时期,那么这个时候朝廷税赋压力往往并不大,统治者为了彰显仁慈和正统,往往会定一个相对较低的正税标准。
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大明王朝开国初期,所制定的正税标准就非常低,当时全国总人口大约在六千万人左右,朱元璋统一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降税,规定官田亩税五升多,民田亩税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对于当时比较普遍的亩产二至三石者而言,正税的税率大概只有1.7%至2.5%,这一税率放在历朝历代都堪称奇低无比。
在洪武初期,大明总田赋收入大概在三千万石左右,另外军屯粮大概有五百万石,加在一起的农业税收入只有三千五百万石。
除此之外,大明朝的商税税率也非常低,只有三十税一。而大明初期之所以能够依靠这套低税税率还能保持相对较高的收支盈余和良好的财政储蓄,是因为除了这两项以外,还通过家垄断型盐课和茶课收入以及钞法来支撑,从而满足了统治所需的主体财政需求,且极大降低了朝廷财政对于税收收入的依赖,使得朱元璋的低税税制能够顺利进行。
在朱元璋发觉这一套低税体系足够统治后,他就多次发布了“永不起科令”。
所谓的“永不起科令”,意思是指对新开垦的土地,不征收赋税,这其实是一项重要的劝民垦荒政策,藉以保障北方民生的特殊惠农政策,积极求治是其政治目的,‘藏富于民’是经济目的,从而确保盛世。
为了确保政策能够完美执行下去,朱元璋甚至屡屡下令,要求洪武二十七年以后的新垦土地,无论多寡都不能起科,如果有关部门敢去随意增科扰民,就会将其治罪。
从本质上而言,这的确是一道仁政,但是这么做就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大明的税收额度早早就被直接定死,已经失去了灵活调整的空间。
第278章 真理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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